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慕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分配款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