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梁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1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多不逾3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