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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賴文禛 
被      告  吳文博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