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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723號
原      告  楊傅菊招

法定代理人  楊冬芳 

被      告  張榆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