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92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松宇遊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