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357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榮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