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64號
原 告 玧星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筱涵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