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唐興隆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通知債權讓與事件,因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3日出境,爰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101年1月13日出境,並於103年3月19日為遷出登記。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結果,相對人自101年1月13日出境後迄今仍未返國,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