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世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