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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李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4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5日10時宣判,茲因被告前於114年1月1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同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應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前當然停止。是本院於114年1月22日行言詞辯論,並宣示辯論終結,程序自有違誤,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