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嵐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40元,及其中新臺幣35,015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及其中新臺幣13,225元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2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