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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伍惟安 

被      告  陳家瑋 
法定代理人  陳柔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50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9505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