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暐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