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35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