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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7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凡 
            林怡君 
            李信男 
被      告  欒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6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