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凡
林怡君
李信男
被 告 謝立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0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3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