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87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 告 鄭易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元,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餘新臺幣98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兩造對話紀錄及個人狀況評估單、委託代辦契約書、婉拒回覆通知書為證,足認被告申貸時,確實未將近期申貸之機構完全告知原告,被告又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據實告知,原告依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後段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即屬有據。本院斟酌被告仍有據實告知原告其有向另4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之紀錄,及一切情形,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從而,原告依委託代辦契約書第5條後段,請求被告給付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