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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6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胡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190元及遲延利息。而被告籍設高雄市鹽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