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3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進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868元(計算式:本金9萬5,921元+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2萬8,947元=12萬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