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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5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張文戎 

                      9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