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陳彥妤
訴訟代理人 王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6日16時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