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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8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陳彥妤 
訴訟代理人  王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6日16時宣判,茲因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