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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9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陳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