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景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0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 條第1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