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99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