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陳柏翰即陳曜嘉即白曜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債務,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南投縣名間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南投縣上開地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尚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