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緁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