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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鐘條林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鐘淑貞 
被      告  鐘朝旺 

            新富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興農 
被      告  葉金美 
            關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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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4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