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232號
原 告 鐘條林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鐘淑貞
被 告 鐘朝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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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興農
被 告 葉金美
關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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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4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