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466號
原 告 黃卉楸
黃志鑫
訴訟代理人 陳奕翔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5月13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