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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