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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訴訟代理人  謝輔城 
被      告  李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