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訴訟代理人 謝輔城
被 告 李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