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龍王壽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