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承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