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