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榆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之利息,此部分上訴人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2,384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212,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 | | | |
| | | | |
本件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 (上訴聲明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