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美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聲請人僅曾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差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