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駿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