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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賀憶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拆遷電管線路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就相對人同意拆除遷移高雄市○○區○○路00號防火間隔土地內電管、電線、固定架等設備而可得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可得之利益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