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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煜太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博書局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2,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