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蔣正國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王麗婷
簡君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鈞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