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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沈少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1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1,211 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3,729 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34 元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230 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534 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552 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664 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236 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5,548 元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49,13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