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和逸  
            吳昱廷  
被      告  尹衫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0.75%」之記載,應更正為「0.57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