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蔡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639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7,431元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前開利息利率,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按週年利率14.99%計收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639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