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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張兆鋒  
            林文彬  
被      告  鑫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捷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