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8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邵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4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