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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8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許子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