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林紘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2月3日宣判,惟因被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