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梓翠屏郵局間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2,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