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訴訟代理人 涂俊宇
被 告 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5年6月30日宣判,茲因認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