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21號
原 告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繼承狀況,補正該土地全體共有人(含繼承人)為當事人,將共有人載明於當事人欄,並據此確認訴之聲明、分割方式、分配比例、是否請求繼承人為繼承登記或承受訴訟等事項,且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即主文所示土地),因部分共有人死亡,原告已陸續陳報共有人繼承人之繼承、拋棄繼承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依該土地目前共有狀態,補正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聲明等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