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蛋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禮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